独立法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非公开发行及转让
第三十七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场所制定的业务规则,并经证券交易场所同意。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非公开发行及转让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场所制定的业务规则,并经证券交易场所同意。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