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非公开发行及转让

第三十七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场所制定的业务规则,并经证券交易场所同意。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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