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非公开发行及转让第三十四条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专业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