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非公开发行及转让

第三十四条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专业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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