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公开发行及交易 第一节注册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主承销商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述事项及时处理,发现发行人存在重大事项影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应当出具明确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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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