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公开发行及交易 第一节注册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问询或要求证券交易所进一步问询。 中国证监会认为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据不充分的,可以退回证券交易所补充审核。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