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公开发行及交易 第一节注册规定
第十九条
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 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公开发行及交易 第一节注册规定
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 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