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公开发行及交易 第一节注册规定

第十九条

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 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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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