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公开发行及交易 第一节注册规定

第十八条

自注册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债券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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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