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公开发行及交易 第一节注册规定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二)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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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