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发行和交易转让的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改变资金用途,应当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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