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期刊出版单位新闻采编人员违反新闻记者证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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