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 第六十三条独立法条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期刊出版单位新闻采编人员违反新闻记者证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