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依照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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