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期刊出版单位未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四)期刊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样刊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期刊出版单位未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四)期刊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样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