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期刊出版单位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按前款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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