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期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二)期刊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 (四)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 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期刊出版单位自第二年起停止出版该期刊。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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