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二)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 (三)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期刊出版管理混乱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缓验期满,按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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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