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二)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 (三)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期刊出版管理混乱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缓验期满,按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二)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 (三)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期刊出版管理混乱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缓验期满,按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重新办理年度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