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期刊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 经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期刊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