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 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期刊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 期刊出版单位应建立期刊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期刊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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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