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期刊出版管理实施期刊出版事后审读制度、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和期刊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将从事期刊出版活动的情况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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