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的登记、年度核验、质量评估、行政处罚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的登记、年度核验、质量评估、行政处罚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