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章 期刊的出版第四十三条期刊出版单位须在每期期刊出版30日内,分别向新闻出版总署、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图书馆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样刊3本。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