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三章 期刊的出版

第四十条

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期刊出版单位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设立记者站,参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审批、管理。其他期刊出版单位一律不得设立记者站。 期刊出版单位是否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