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三章 期刊的出版
第四十条
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期刊出版单位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设立记者站,参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审批、管理。其他期刊出版单位一律不得设立记者站。 期刊出版单位是否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期刊的出版
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期刊出版单位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设立记者站,参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审批、管理。其他期刊出版单位一律不得设立记者站。 期刊出版单位是否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