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期刊的出版

第三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并遵守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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