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期刊的出版

第三十八条

期刊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 禁止以采编报道相威胁,以要求被报道对象做广告、提供赞助、加入理事会等损害被报道对象利益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期刊不得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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