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期刊的出版
第三十八条
期刊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 禁止以采编报道相威胁,以要求被报道对象做广告、提供赞助、加入理事会等损害被报道对象利益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期刊不得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期刊的出版
期刊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 禁止以采编报道相威胁,以要求被报道对象做广告、提供赞助、加入理事会等损害被报道对象利益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期刊不得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