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期刊的出版

第三十七条

期刊出版单位利用其期刊开展广告业务,必须遵守广告法律规定,发布广告须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 期刊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期刊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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