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期刊的出版

第三十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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