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章 期刊的出版第三十六条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