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期刊的出版

第三十四条

期刊可以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增刊。每种期刊每年可以出版两期增刊。 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应当经其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应当说明拟出增刊的出版理由、出版时间、文章编目、期数、页码、印数、印刷单位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发给备案证明文件,配发增刊备案号。 增刊内容必须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开本和发行范围必须与正刊一致;增刊除刊印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版本纪录外,还须刊印增刊备案号,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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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