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二十二条

期刊注销登记,以同一名称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须与期刊同时注销,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的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再以该名称从事出版、经营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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