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二十二条
期刊注销登记,以同一名称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须与期刊同时注销,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的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再以该名称从事出版、经营活动。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期刊注销登记,以同一名称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须与期刊同时注销,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的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再以该名称从事出版、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