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二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终止期刊出版活动的,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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