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二十条

期刊休刊,期刊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说明休刊理由和期限。 期刊休刊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休刊超过一年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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