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