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