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十八条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刊期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期刊变更登记地,经主管、主办单位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到新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本规定所称期刊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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