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十八条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刊期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期刊变更登记地,经主管、主办单位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到新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本规定所称期刊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刊期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期刊变更登记地,经主管、主办单位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到新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本规定所称期刊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