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第十七条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