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十六条

期刊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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