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第十六条期刊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