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