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