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服务要求

第九条

除下列情况外,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得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 (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依法作出的决定; (二)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 (三)与节目提供方的协议有效期满或者节目提供方承担违约责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并采取措施保证基本收视频道数量。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于当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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