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