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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