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可以根据所服务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规定要求的具体服务标准。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