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可以根据所服务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规定要求的具体服务标准。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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