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