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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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