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