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