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查询、复制的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