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和处理用户投诉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制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和处理用户投诉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制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