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投诉处理机构接到用户投诉后,应当予以记录并及时调查、处理;用户需要回复意见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用户。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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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