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投诉处理机构接到用户投诉后,应当予以记录并及时调查、处理;用户需要回复意见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用户。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