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投诉处理机构,积极处理和妥善解决用户投诉,并将用户投诉情况作为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的指标和内容。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投诉处理机构,积极处理和妥善解决用户投诉,并将用户投诉情况作为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的指标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