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