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工作规划,组织开展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评价活动,及时掌握服务动态,督促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工作规划,组织开展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评价活动,及时掌握服务动态,督促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断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