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服务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整合、运营和管理有线电视系统,向其用户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服务。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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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