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章 服务要求第三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整合、运营和管理有线电视系统,向其用户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服务。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