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服务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用户逾期未按照约定缴纳有线广播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可以暂停或者终止相应业务服务,但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暂停服务期间,不得终止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信号传送服务。 用户补足应缴费用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恢复服务,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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