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服务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更改、调整数字广播电视频道序号,或者因系统设备及线路计划检修、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的,应当提前七十二小时向所涉及的用户公告;影响用户的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 前款规定的原因消除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恢复服务。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服务要求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更改、调整数字广播电视频道序号,或者因系统设备及线路计划检修、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的,应当提前七十二小时向所涉及的用户公告;影响用户的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 前款规定的原因消除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恢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