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服务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更改、调整数字广播电视频道序号,或者因系统设备及线路计划检修、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的,应当提前七十二小时向所涉及的用户公告;影响用户的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 前款规定的原因消除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恢复服务。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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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