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活动。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