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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