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服务要求

第十六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为用户提供7×24小时故障报修、咨询和投诉等服务。其中故障报修应当提供7×24小时人工服务。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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